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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2 11:38:33  阅读量: 次】

常理工[2009]65

 

 

各院系、各部门:

 

为了贯彻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建设好常熟大学科技园,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进入大学科技园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入大学科技园创业,从事高科技企业的创办、发展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具体形式为:离岗专职创业或在岗兼职创业。创办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离岗专职创业人员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包括由企业、个人、学校三方签订有关离岗专职创业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创业期限和责权利关系。

 

第三条  兼职人员(仅限于科技成果转化新办企业的个人或技术团队)入园创业,应完成其在单位中所承担的相应的职称、职务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具体评定岗位工作量办法由所在单位按年度考核决定,报学校审核、批准。进入大学科技园企业兼职创业人员名单,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校人事处审批,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在籍学生带科技成果或各级获奖科技项目,以停学或休学方式进入大学科技园创业。其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参照《常熟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学科技园有关政策办理。

 

第五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教师与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组建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应具有常熟理工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发明人或技术团队成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以科技成果直接转让不组建企业及以科技成果转让组建企业两种。

 

第七条  成果直接转让不组建企业的,发明人或技术团队成员享有收益的40%,学校享有收益的40%,院享有收益的20%,院收益的主要部分应用于该院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

 

第八条   成果转让参股组建企业的,发明人或技术团队成员享有股权60%,

 

学校享有股权40%,院可获得学校所持股份红利收益的二分之一。院收益的主

 

要部分应用于该院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

 

第九条  依靠学校知识产权获得的新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企业共有。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发明人或技术团队成员在科技成果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学校允许教师横向科研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用于源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高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成果发明人或技术团队成员可享有注册资本金所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注册资本金所对应股权的20%。学校股权收益中的50%返还其所在院或专职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本校入园科技企业,前三年学校收益部分按25%返还企业。本校人员创立的科技企业年可分利润在50万元以上者,学校按所占股份收益给予6%的奖励。

 

第十三条  进入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的学校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中不影响相应职称的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优先推荐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支持有可行性创新构想的校内师生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果后,扣除学校基金投入部分,完成人可与学校按46的比例拥有成果的产权。

 

第十五条  学校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对园内企业开放,对园内企业使用学校的科研设备、图书与信息资源等给予优惠。凡在常熟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可按程序申领有效证件,经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院系、单位协商后,允许以常熟理工学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图书馆

 

第十六条  学校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优惠和良好的后勤服务,共同创建优美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有义务承担学校如学生实习、青年教师实践等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9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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