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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2 12:26:35  阅读量: 次】

浙科发高〔2008188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杭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按月开展认定工作。文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明年开始,每年认定两批,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报时间为3月底、9月底。有关申报材料表式可从浙江省科技网(网址:WWW.ZJINFO.GOV.CN)网站上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对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把认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

 

 

为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浙江省的实际,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组成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四个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等工作的受理、初审、统计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的资质、有关数据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各市要负责所辖县(市、区)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采用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的工作程序。申请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的企业,应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认定办公室初审,认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出具意见上报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需同时抄送所在地市认定工作办公室。市与所辖区之间的工作职责分工也可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等申请。

 

四、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企业可自由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附上独立执业资格证明、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及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等证明材料。发现在认定工作中鉴证的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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