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7〕3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拟订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精神,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一领先”,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规定,现就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实施意见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原则上要求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高新开发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授权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申报企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一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采用省级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确认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核实汇总后,由企业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要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金额可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选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评估,科技资金、工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提供便捷贴身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前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如国家、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实施意见将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