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强县除外)。
(四)各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认定,在征求同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分批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在将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的同时,应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各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的认定结果,省科技厅负责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省科技厅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由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与复查。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委托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科技厅(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由有关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中之前,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上报的上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同时将季报抄送所在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由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认定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请认定。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四、优惠政策
(一)鼓励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根据浙委〔2002〕11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其它
(一)已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