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知[2003]172号
杭财教[2003]980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0〕1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8号)文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4年起,设立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在杭创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杭工作、申请专利并在杭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权利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被评为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三)列入市计划的专利宣传、培训项目;
(四)列入市专利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一);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杭创业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杭创业的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在杭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在杭实施单位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4000元;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0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在国外获得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三)凡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并被认定为市以上(含市)高新技术成果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外,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七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办法和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可随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二)区、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并予以资助。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或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二ΟΟ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印发的《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