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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5 14:21:37  阅读量: 次】

临政办函〔20106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临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创建首批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全民创业平台,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年底,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5%;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为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新增私营企业500家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户以上,新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存活期进一步延长;创业环境满意度显著提升。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政策措施,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体系

 

结合新的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明确放宽市场准入、规范行政管理、完善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创业氛围。

 

1.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投资人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禁止作为股东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人进行创业。

 

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国家明文禁止或限制性经营规定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放宽对创业者出资方式限制。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在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前提下,非货币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非住宅房地产,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并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为经营场所。

 

2.简化行政手续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富余劳动力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3.强化政策扶持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相应税费减免政策条件的,按市政府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和市委〔200945号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市财政每年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内创业。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按临政发〔2009114号文件执行。

 

4.拓宽融资渠道

 

对符合相应小额担保贷款和自主创业资助资金等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政府有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市委〔200945号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三)拓展创业培训体系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沟通合作,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及时将适合创业、易于创业的项目纳入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知识讲座、创业者现身讲课等活动,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有关创业培训政策按市委〔200945号文件执行。

 

(四)健全服务体系

 

1.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组织

 

完善创业指导组织职能。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开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完善项目展示运行机制

 

协调相关部门,继续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帮助各类创业人员树立市场理念、降低创业风险,满足各类创业群体需要,不断拓展创业项目的展示范围和展示对象,重点推荐一批“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好项目,营造全民创业氛围。

 

3.构建创业信息服务网络

 

拓宽创业服务信息发布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定期通过就业服务网络,发布创业服务信息,展示最新创业项目内容,提供网上专家指导、创业咨询等服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建立创业服务专题、专栏,发布创业信息、宣传创业典型、解读创业政策等。

 

4.突出服务重点,力促大学生创业

 

一是实施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计划。对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和贴息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二是实施鼓励大学生到企业与基层就业计划。落实大学生落户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招收大学生就业。引导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农村、社区就业,在一线锻炼成才。鼓励大学生灵活就业与自谋职业。

 

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大学生实训(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市生源毕业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参加企业实训基地见习、实训的,给予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和企业实训基地,按见习、实训人数给予训练费补贴。

 

四是加强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计划。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中及残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五)完善考核体系

 

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重点行业和群体,积极制定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具体方案,分解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市劳动保障局、农办、发改局、经发局、建设局、贸易局、风景旅游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科技局、人事局、统计局、工商分局、总工会以及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部门开展与支持创业的工作方案。

 

制定符合临安市实际的创业型城市标准,建立完善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自2010年起,将包括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等指标,作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就业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强化责任与考核。

 

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季报制度。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每季度末形成创建工作季报,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01月—9月)。研究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营造“鼓励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召开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启动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10月—20119月)。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步骤、有选择地确定试点部门和试点社区,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广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创业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不断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出亮点、出成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10月—12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创业型城市基本标准,比照创建工作方案和五大创业指标,逐项认真考核,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目标全部达标,充分做好迎接省级考评考核验收准备工作。市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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