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9〕33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须建立和运用专利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扩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须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
1、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专利战略和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落实专利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和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专利申请及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4、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涉及的专利,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
6、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重点抓好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专利技术尽快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在临安市注册或纳税的各类企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申报企业近两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企业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 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企业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 20分)以上,其中上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方法是: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每件20分、优秀奖每件10分,参加工业设计大赛获得金奖每件8分、银奖每件6分、铜奖每件4分,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
6、所有申报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种宣传培训活动,参加培训总数不得低于各级专利管理部门组织培训次数的70%。
第五条 申报(复核)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复核)表。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和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企业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各专利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票证复印件。
4、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六条 临安市科学技术局(临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1、组织、实施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认定。
2、经评审符合“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并授予“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3、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七条 临安市科学技术局(临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对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1、根据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示范经验。
3、根据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推广成功经验。举办专利示范企业实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为示范企业培训业务骨干。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经验,扩大示范作用,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被评为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推荐申报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优先安排示范企业在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以及在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2、可享受下列优惠服务:专利宣传培训及咨询;专利纠纷、假冒专利行为的调处和专利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服务。
3、获得与专利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和资料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临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临科〔201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科学技术局(临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