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临安市科技孵化中心是以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高科技企业为宗旨,为从事开发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创造条件的综合性服务中介机构。
第二条 申请进入孵化中心孵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孵化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经临安市科技局批准进入孵化中心孵化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创业者,必须与孵化中心签订科技企业培育合同,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四条 孵化中心可为孵化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有关发展高新技术的情报信息。
2、提供办公室及科研用房。
3、有偿电话、传真、文印及服务。
4、代为办理引进人才,管理人事档案,接纳组织关系,为科技人员评定技术职称。
5、代为提供和办理有偿专利事务、技术贸易和法律事务服务。
6、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报批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
7、帮助办理工商、税务手续、银行开户及验资。
第五条 孵化中心协助孵化企业从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高技术产业资金等融资手续。
第六条 孵化中心积极协助孵化成功的孵化企业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孵化中心对所孵化的科技企业经双方同意可以参股,并对该企业履行股东的义务,享受股东的权力。
第八条 孵化企业享有人、财、物、供、销等方面的企业自主权。
第九条 孵化中心对孵化企业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 按申请项目的科技含量、行业特点、投资规模,提供启动基金2-15万元,帮助项目启动。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为1-2年,其中,软件开发企业孵化期为2年,孵化合同期满后应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1、孵化成功的孵化企业,可提前毕业,毕业后即与孵化中心办理脱离孵化关系手续。孵化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孵化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有关手续。
2、孵化期满后不成熟的科技企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孵化,孵化中心根据情况,重新签订孵化合同,但时间不得超过2年。
3、孵化企业若经孵化中心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小组评审为孵化失败,不论孵化合同是否期满,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企业,孵化中心有权力终止孵化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科技生产经营无关的商业活动。
3、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
4、拖延和拒付管理费。
5、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和孵化合同情况严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临安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临安市科技孵化中心。
临安市科学技术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