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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5 14:28:32  阅读量: 次】

临政函〔20121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92号),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在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包括新设立或迁入企业)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及加速孵化企业。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

 

1.对评价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5年内孵化器自身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用于资助孵化器;3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用于资助孵化器。

 

2.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建立被孵企业反哺孵化器机制。凡被孵企业孵化期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该企业毕业后2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所在孵化器。  

 

4.建立突出业绩孵化器奖励机制。企业在孵期间和自毕业起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注册地在本市的,给予孵化器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孵化企业政策

 

1.孵化企业租赁管委会孵化楼的,3年内每年按企业实际租金的60%给予补贴;租赁企业孵化楼的,经认定后,3年内每年按管委会孵化楼租金的3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按人均20平方米计算,并不得对外租赁。

 

2.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四、加速孵化企业政策加速孵化企业是指已经过孵化,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对首次入驻的加速孵化企业购买办公楼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首次入驻的加速孵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对单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60%的奖励。

 

3.对首次入驻的加速孵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5年内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本意见所称地方财政贡献额仅指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2.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发展和人才引进。同一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并追回全部奖励补助。

 

3.本意见实施办法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市财政局和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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