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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17-10-22 11:34:45  阅读量: 次】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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