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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7 10:13:02  阅读量: 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政办〔2013〕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企业;

(二)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6项以上;

(六)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八)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规范完整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区科技局会与环保局核实,无需企业出具证明)。

二、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市级研发中心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附件4);

3、附件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专利或软著复印件、科技人员比例证明、2017年审计年报、承诺书、其它材料。

(二)各企业报送材料:正式申报纸质材料3份(要求胶装)和电子版1份(可行性方案+申请表+汇总表)。

三、申报时间

2018年4月18日前各企业将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盖章后和电子版,统一报送到区科技局高新科(锦城街道广电路188号科技大楼三楼)。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批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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