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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7-10-25 14:48:37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扶持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发掘创业潜力,催化、孵化科技企业为目的,积极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和创业型企业,是培育高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产业发展的孵化机构。

 

第二章  孵化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申请成为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领域符合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团队开展的创业活动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相结合。

 

(二)教师创业项目负责人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团队成员中学校在编教职工不少于2人;学生团队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学生,团队成员中在编教职工至少1人;社会合作项目在编教职工至少1人或在校学生不少于3人。鼓励跨学科、学院组建。创业团队对创业项目实施应具有良好的技术、成果、技能、知识等储备,对市场前景、技术与经营风险等有较好的分析评价,所依托的技术成果须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

 

(三)入驻团队必须注册企业,要求入驻企业销售收入第一年不低于10万元,第二年不低于50万元,第三年不低于300万元。已注册企业,要求注册地变更为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临安临东路41号)。拟注册企业一个月内须完成工商注册,注册地址为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入驻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以下创业团队可优先推荐:

 

1.与学校创新载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紧密结合;

 

2.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与社会主体合作创业;

 

3.获得创业资助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

 

4.已运营并发展势态良好;

 

5.已认定的院级创业团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1.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生产、销售过程中对环境有污染的(如化学、噪声、光等);

 

3.与学院、学科领域不相符的。

 

第四条  孵化企业认定程序

 

(一)创业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入园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各学院(部)结合申报条件及本单位创业工作发展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择优推荐;

 

(三)园区管理机构(浙江农林大学科欣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推荐立项项目。

 

(四)推荐立项项目,报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立项,公示3天无异议。

 

(五)创业团队与园区管理机构(浙江农林大学科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办理入园手续,入驻园区开展活动。

 

第三章 园区政策

 

第五条  入孵企业享受如下园区政策:

 

(一)园区可为每个入园项目提供30-100㎡的场地,根据入园项目及团队人数的实际情况核定场地面积,核定面积内按10//月收取租金。确因项目发展需要可适当超出核定面积,超出面积按30//月收取租金。场地租金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收缴,年终考核合格核定面积部分全额返还,考核优秀额外补助,考核不合格不予返还。

 

(二)入园团队用水、用电量以实际抄表为准,价格为水厂、供电所规定价。公共用水、用电按租赁面积比例分摊。物业管理费用按每月0.5/ ㎡收取。

 

(三)园区提供会议、商务洽谈、培训、产品展销等公共服务场地,收费标准参照浙江农林大学相关收费标准执行。鼓励创业团队组织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活动。对团队牵头组织的研讨会、沙龙、展销等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和支持。

 

(四)园区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成果发布、信息收集、产品检测、项目申报、成果鉴定、专利申报及许可转让、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代理及咨询服务。园区将积极对接地方政府,为团队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五)经学校审核同意,入园团队可使用“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团队”进行对外宣传;与学校有股权关系的创业团队,可使用“浙江农林大学研制”、“浙江农林大学科技产品”等对外宣传。

 

(六)凡教师利用技术成果、知识技能等,从事与学科相关的创业活动应统一纳入学校创业孵化园管理。确因项目发展需要,不便入驻孵化园的,可申请作为孵化园园外孵化项目,除场地优惠政策外,一并享受其他政策与服务。学校认可入园团队的创业业绩,并根据有关规定计入学院和个人岗位考核及职称评定等内容。

 

(七)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设立种子资金并制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经评审可从租金减免、启动资金、项目资助等方面可享受种子资金政策。

 

(八)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将积极帮助孵化企业申报各类项目,争取上级部门的扶持资金。

 

(九)对入驻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专项政策。

 

第四章  孵化企业的考核

 

第六条  为提高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的孵化成效,坚持“扶优育优”原则,加快科技孵化及产业化进程,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项目入园孵化期为3年,园区对入园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孵化期满考核,结合园区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孵化企业考核办法。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及标准

 

考核由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孵化企业考核小组实施对入驻企业的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遵守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内部管理制度,签订“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场地租赁合同、“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入驻协议书、“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创业孵化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时交纳公共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及按季度上报财务报表等情况;

 

2、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到位情况;

 

3、企业销售状况,利税贡献情况 ;

 

4、企业获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列项情况;

 

5、空间资源利用情况。

 

(二)孵化企业考核标准及评分说明见附表。

 

(三)结果评定;实行百分制,得分80分以上者,评为A类企业,得分60-70分者,评为B类企业,得分60分以下者,评为C类企业。

 

第八条 考核的程序

 

由考核小组人员深入企业实地调查了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综合打分评定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企业;

 

1、通报表彰;

 

2、优先提供空间资源;

 

3、优先给予项目立项;

 

4、优先给予种子资金扶持。

 

(二)对考核不合格确定被淘汰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离场地,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孵化企业的毕业

 

第十条  孵化企业毕业条件

 

孵化企业三年孵化期内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毕业:

 

1、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健全,并有切实可行的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3、企业经孵化后已具有成熟产品,并批量产品投放市场,有较稳定的市场渠道;

 

4、具有开发系列产品的能力,主导产品、技术已完善;

 

5、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收入的5%以上;

 

6、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企业的自主开发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其中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视为孵化毕业企业。

 

第十二条  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第四年起作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孵化到期后,孵化企业必须服从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对孵化场地的统一安排,原则上需迁离原孵化场地。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三年内无法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孵化期,经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期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孵化企业的管理,针对园区孵化期限内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企业,需办理退出手续。在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被列为淘汰。其标准如下: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违反管理办法和培育合同,其情节严重的;

 

(二)连续超过2月不在孵化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出勤),或一个月之内未办理(包括变更)工商登记。

 

(三)未达到入驻协议约定销售收入的60%或未按入驻协议约定人数的60%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擅自变更、增加孵化项目或把孵化企业租赁、转让给他人的,或没按规定交清应缴费用。

 

上述为淘汰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个别在孵企业遇到特殊情况,经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审核、批准后可延期一年迁出中心。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浙江农林大学科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创业孵化园)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未经创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批准更改经营范围;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5、没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6、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林大学科欣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

 

孵化企业评估考核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考核内容

分值

具 体 指 标

     

基准分

25

到位注册资本金

3分)

100以上

3

50以上

2

50以下

1

固定资产

2分)

50以上

2

10以上

1

10以下

0

考核期销售收入(折算成全年)

10分)

完成100%以上

10

完成80%以上

8

完成60%以上

5

完成60%以下

0

考核期净利润

(折算成全年)

4分)

不亏损

10以上

30以上

4

亏损

5以上

10以上

2

5以下

10以下

0

考核期上缴税金(折算成全年)

6分)

有上缴

10以上

20以上

6

无上缴

5以上

10以上

4

2以上

5以上

2

2以下

5以下

0

15

创业团队素质

5分)

博士、留学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领衔创业,创业团队综合素质好

5

硕士、学士或中级职称人员领衔创业,创业团队综合素质较好

3

其它人员领衔创业

1

管理制度建设

3分)

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

企业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管理较为规范

2

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1

市场开拓能力

4分)

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较强,已建立营销人员队伍,产品销售正常

4

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一般,没有专职营销人员,产品销售量较小

2

产品尚未销售或产品销售困难

1

安全和文明生产

2分)

安全意识强,措施具体、落实;内、外环境整洁、有序

3

安全意识较强,措施较具体、落实较好;内、外环境良好 

2

安全意识薄弱,措施不落实;内、外环境一般

1

20

评估考核期研发投入(%

5分)

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15%()以上

5

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5%()-15%

4

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5%以下

2

科技人员队伍

5分)

大专以上和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5名以上,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大专以上和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3名以上,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

大专以上和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不到3

2

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10分)

企业承担过或正承担省级及以上计划项目,项目结题正常

10

企业承担过或正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结题正常

8

项目申报意识强,申报行动积极,但尚未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6

从未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0

产品

技术

水平

和产

业化

程度

10

主要产品技术水平

5分)

填补国内空白、国内领先

5

国内先进

4

一般

3

主要产品技术成熟性(5分)

已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

5

处于中试阶段

4

处于研发或小试阶段

3

20

知识产权申报

6分)

申报核心技术(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6

申报一般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3

未申报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0

持续发展能力

7分)

持续发展能力强,一年内推出2个以上新产品

7

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每年推出1-2个新产品

5

持续发展能力一般,产品开发存在困难

2

融资能力

7分)

融资能力强,已落实相关融资渠道,企业发展资金有保障

7

融资能力较强,已达成相关融资意向,资金不影响当前企业发展

5

存在资金瓶颈制约,尚未找到融资渠道

2

10

各种报表的上交

4分)

全年度准时、准确

4

准时、准确率在80%以上。

3

准时、准确率在80%以下

1

水电费、物管费等应缴费用收交

4分)

全年按时上交

4

按时上交率在80%以上

3

按时上交率在80%以下

1

其它配合

2分)

积极配合园区做好各项工作

2

能够配合园区做好各项工作

1

工作配合较差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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