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浙江农林大学关于鼓励和扶持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5 14:49:26  阅读量: 次】

浙农林大201289

 

 

为贯彻浙江农林大学第一次党代会和《浙江农林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精神,落实《浙江农林大学“十二五”创业发展规划》,通过学术创业增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进步,现根据生态性创业型大学建设要求和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创业类型与主体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创业是指利用科技成果、技术发明、设计创意和知识技能等学术资本创造价值的活动。创业类型有创业工作室、经济实体(包括独立创办或与校外经济实体合作创办或参与企业创业)等形式。本意见鼓励和扶持的创业领域须符合学院、学科或研究中心发展要求,并能反哺学科,有效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二条 创业主体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和在籍学生,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创业。经批准,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前提下可兼职或在“浙江农林大学科技创业园”专职从事创业活动。兼职创业按教学科研岗考核,专职创业按社会服务与创业岗考核。在籍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内课程学分的同时,可参与教职工创业或独立开展创业活动。在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基础上,创业活动中各方(创业团队成员、合作单位、学校)责权利在章程中明确。

 

第二章   创业投入

 

第三条 鼓励创业团队以知识产权与企业或民间资金相结合共同投资创业,以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不低于20%;鼓励创业团队成员利用自有资金创业,按协议持股。创业团队成员的横向科研及社会合作与服务项目,在完成任务且不违反约定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作为创业资金使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扶持基金用于资助与学校“1030”重点领域相结合的创业项目及创新创业教育。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已孵化成功且具有成长性的企业。

 

第三章  产权及收益分配

 

第五条 按照《浙江农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浙农林大〔2010105)规定,校名和校标、职务性专利权、著作权、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转让。学校在各类创业活动中所获经济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收益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股权收益或经营净利润)的50%反哺学院(部)和学科。

 

第六条 利用学校知识产权开展创业的,由创业团队提供知识产权投资和使用价值评估依据及实施方案,以许可使用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方式,经济收益的6080%归创业团队,学校所得采取“三免两减半”予以让利,即前三年全部经济收益归创业团队,后两年学校收取应获经济收益的50%;创业团队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过程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第三人使用。将知识产权一次性技术转让,所得经济收益70%归创业团队。

 

第七条 利用非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及知识、技能、创意开展创业的,经学校认定后予以认可和扶持,三年内经济收益归投资人所有,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持续创业的,所得经济收益90%归创业团队。

 

第四章  创业评价与业绩

 

第八条 构建创业评价体系,衡量创业活动的成长性和对创业型大学建设的贡献度,以计算创业业绩的方式,对创业团队(含学生)进行年度评价和考核。创业业绩根据创业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及对学科专业建设、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对提高学校学科社会声誉的贡献度),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与计算。

 

第九条 创业业绩等效于教学科研业绩,计入学院及个人岗位工作量考核,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五章  创业平台建设与服务

 

第十条 学校投资建设“浙江农林大学科技创业园”和校内孵化基地,作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聚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高科技产业孵化和培育的重要平台,鼓励师生到学校创业平台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创业活动,科技创业园和孵化基地优先给予场地和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创业活动,按照管理权限使用学校的建筑场地、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等公共资源,服务收费按科研或技术服务标准执行。

 

第六章  创新创业教育

 

第十二条 各类创业活动须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学生创业实践等教育教学改革有机结合,把吸纳学生参与创业活动、提高学生创业能力作为创业业绩的主要评价内容。从事创业的教职工原则上须担任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在创新创业实验班、创业计划大赛等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核心作用,结合企业家引智计划,学校适时组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

 

第七章  创业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认定评审及评价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创业管理处。各学院(部)成立相应的创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相关的创业活动,落实创业政策,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类创业活动由创业团队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评审认定。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投资创业、利用学校知识产权开展经营活动等所涉学校利益均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对在创业活动中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成果成绩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创业业绩明显的企业,授予“浙江农林大学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奖励和支持。



上一条: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办法(试行)



关闭本页

学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