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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5 14:49:53  阅读量: 次】

浙农林大2013164

 

 

为推进学术创业,激发教职工将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关于鼓励和扶持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浙农林大〔20128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业绩计算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创业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团队形式,利用科技成果、技术发明、设计创意和知识技能等学术资本创造价值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经济实体类:以学术资本和货币资金投入相结合(成果或智力作价入股),经工商或民政注册,由教职工团队独立创办或与校外企业合作创办的经济实体。

 

(二)创业工作室类:由相对固定人员组成,并在稳定的业务领域持续开展产品开发、设计创意、知识技能培训及科技咨询等有偿服务,以非经济实体形式进行的创业活动。

 

二、创业业绩评价内容

 

经学校认定的创业团队方可申请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业投入

 

(二)创业产出

 

1.经济收益

 

2.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度

 

3.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

 

三、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标准

 

(一)创业投入

 

企业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或知识产权作价额度大于10万元(含)的可计创业投入。计算公式如下:

 

I= M×K1

 

I-创业投入业绩点 ;M-注册资金业绩点;K1-知识产权价值系数

 

  (1)注册资金业绩点M0.5个业绩点/万元,按总金额分段计算:50万元(含)部分按100%计,50-100万元(含)部分按80%,100-200万元(含)部分按60%计,200500万元部分按40%计,500万元以上不计。

 

  (2)知识产权价值系数K1

 

N

K1

N20%

K11.0

N20%

K1N/20

 

N知识产权作价额度占注册资金的比例。

 

注:1.横向结余经费用于注册资金部分不计业绩点

 

   2.注册资金分年度到位的,先计算注册资金总量的业绩点,再按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占总量的比例计算当年业绩点。

 

(二)创业产出

 

  1.经济收益: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及经营与服务净利润等经济收益中学校所获部分,以 5个业绩点/万元计;创业团队或个人所获收益,作为教学科研基金进入学校的,以 2个业绩点/万元计;如作为横向科研经费进入学校的,按横向项目管理。经济收益业绩点不与科研业绩重复计算。

 

2.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度

 

根据学院学科发展要求及创业团队实际情况,从5个方面进行综合定性评价,各项评分值累加得综合得分,以0.2个业绩点/分计业绩值。

 

对学科专业建设贡献度评价表

 

序号

评 价 内 容

分值

评价标准

A13-20分)

B6-12分)

C5分以下)

1

促进教育教学改革:评价创业团队对创新创业教育及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

20

承担相应创新创业教育任务,担任创业导师,创业活动很好地融入教学,教学评价高。

承担一定创新创业教育任务,担任创业导师,创业活动能融入教学,教学评价较高。

承担一定创新创业教育任务,创业活动 能融入教学,教学评价好。

2

支撑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评价创业活动对学生创业实训和专业实习的贡献。

20

协助学院搭建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和实践平台,系统为学生提供大量实训和专业实习条件。

协助学院搭建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和实践平台,较系统为学生提供实训和专业实习条件。

未建平台但为学生提供的实训实习条件。

3

促进学科科研能力提高:评价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的结合度及对科研持续产出的贡献。

20

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及内容结合度紧密,对科研持续产出贡献大。

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及内容结合度较好,对科研持续产出贡献较大。

创业活动与学科方向及内容结合度有一定结合,对科研持续产出有贡献。

4

促进学科与经济社会结合:评价创业活动促进产学研平台建设及与社会(政府与产业界)合作的情况。

20

学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并长期开展合作,成效显著。

学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合作,成效较好。

未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但促进学科的产研合作,成效较好。

5

促进学科团队建设:评价创业活动对学科队伍建设的贡献。

20

团队协同攻关能力强,成员因创业活动晋升高级职称且学术水平明显提高。

团队协同攻关能力提高,成员因创业活动晋升高级职称或学术水平明显提高。

团队能够协同攻关,成员因创业活动学术水平明显提高。

 

3.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

 

创业团队成员担任创业导师,依托创业活动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或就业、参加创业计划大赛、争取创业项目资助等。

 

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贡献度

 

单位:个业绩点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1

指导学生创业就业

1)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活动,计2个业绩点/学生创业团队,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学生创业团队。

2)通过吸收学生参与创业,解决毕业就业或促成学生自主创业(正式注册实体)的,另计2个业绩点/生。

2

指导学生参加创业计划大赛及其他创业竞赛

指导学生参赛,国家级4个业绩点/项、省级2个业绩点/项、厅局级1个业绩点/项,同一项目就高计一次。竞赛获奖另按《浙江林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浙林院〔200876号)的规定计算。

3

指导学生创业项目获立项资助并按期完成

指导学生创业活动获学校、政府或社会创业资金资助,国家级4个业绩点/项,省级2个业绩点/项,厅局级1个业绩点/项,同一项目就高计一次。

 

注:(1)指导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教职工作为创业导师,对学校认定的学生创业团队进行长期实质指导。

 

2)学生参与创业是指学生在教职工创业团队中持续承担工作任务,累积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人数按实际参加创业的学生数计,不大于创业团队认定备案时的学生数。

 

3)创业计划大赛级别认定按《浙江林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浙林院〔200876号)学科竞赛标准执行。

 

3)创业项目级别认定:厅局级为学校或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创业项目,省级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创业项目,国家级为教育部、科技部、人社部等资助的创业项目。

 

四、创业业绩评价程序

 

1.创业业绩为年度评价,与教学科研业绩评价同步进行。

 

2.经认定的创业团队每年末进行创业业绩评价与计算,计算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部)初审后报创业管理处审核,由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创业团队年度创业业绩。

 

3.创业团队所获的创业业绩,由团队负责人按贡献大小给予分配,分别计入个人及相应的学院。创业业绩等效于教学科研业绩,纳入学院和教职工个人岗位考核体系。

 

4.在个人岗位业绩考核中,超过岗位额定业绩点部分,创业业绩津贴从创业收入中列支。

 

附注: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创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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