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3〕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浙江农林大学关于鼓励和扶持创业的若干意见》(浙农林大〔2012〕89号),为规范学校学术创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鼓励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利用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职务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职务性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若职务性知识产权获得后,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转化的,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可与学校约定(协议)或经学校同意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依法或依协议享受权益。
第三条 浙江农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具有商业化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报批、划转、作价入股及入股后形成的资产经营管理,代表学校持股,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完成人是指在职务性知识产权研发和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操作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操作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审核表(包括技术内容、市场前景、权属界定、风险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合作方合作意向及生产技术条件、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由学校科技处签署成果转化意见;
(二)成果完成人向资产公司提交成果转化应用审核表和作价入股初步方案;
(三)资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对作价入股初步方案组织论证,对知识产权入股事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作价入股方案。
(四)成果完成人、资产公司、合作方对新建或增资扩股组建企业方案洽谈,拟定组建方案(章程);
(五)组建企业方案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签订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合作协议;
(七)工商注册或变更工商注册;
(八)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履行股东职责。
第六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操作要求
(一)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的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知识产权作价评估须由资产公司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履行相应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变更、备案等)划转资产公司后,方可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合同)书。
(三)知识产权入股的价值和股份由资产公司、成果完成人、合作方洽谈确定。参与技术入股的相关成果完成人应确保技术的顺利实施,达到或超过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
(四)协议(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必须全面履行协议(合同)各项条款,并及时向资产公司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及公司运行状况。
(五)成果完成人应将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成员间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资产公司备案存档。
(六)以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开展创业(创办或增资扩股),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章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权益分配及奖励
第七条 以职务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方式开展创业的,通过协商,知识产权作价金额的60-80%股权可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其余股权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资产公司每年从所持股份收益中提取20%作为创业基金、50%返还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由资产公司代持全部知识产权股权的,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事宜,视成果产业化中的贡献、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情况,由资产公司同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最高限不超过全部知识产权股权收益的70%。其余收益20%作为创业基金,50%返还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根据创业需要组建创业团队,团队成员之间的奖励分配,由其内部协商确定。对多人完成的职务性知识产权,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进行创业的,应给予未参与创业的成果完成人适当利益补偿,补偿额度不低于创业团队所获股权收益的5%,连续补偿5年。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利用自有资金入股创业的,享有相应股权。利用横向(非政府计划)科研及社会合作与服务项目结余经费投入创业的,经成果完成人申请,结余经费划转至资产公司,其中80%用于创业,剩余20%经费作为创业基金。
第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金额和学校所获股权收益的全部金额视为相关成果完成人当年或次年创业业绩,计入学院和个人岗位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职务性知识产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将其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其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虚构夸大技术成果及水平,欺诈学校及合作方,导致纠纷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作价股份如要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问题处理时,应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十五条 创业发展过程中需使用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时,须经学校同意,签定协议后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职务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业的,优先进入学校创业孵化园或科技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指二级学院(部)及研究中心,其所获收益应主要用于学科建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创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