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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2 11:39:49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成都中医药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成都中医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所属各类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委托经营的校属全资企业,以及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创办企业的学校各学院、部门、科研团队(含个人)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投资行为: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企业增资扩股;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投资方式:

 

(一)实物投资;

 

(二)货币投资;

 

(三)无形资产投资(品牌及科技成果等)。

 

  第五条  申报单位的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投资实施和监控整个过程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单位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规;

 

  (二)符合学校总体发展产业规划,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三)投资项目应经过科学合理论证,重大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

 

  (四)符合学校及资产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资产公司是学校投资项目申报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受理投资项目申请,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协调投资项目的论证、报批。

 

   第八条  申报单位研究确定投资项目后,须提交投资项目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向资产公司进行申报。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草案;

 

  (四)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五)申报单位有权机构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六)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七)校审批机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资产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即实施或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将暂停申报新项目,待完善相关申报手续或问题处理后重新开始申报。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资产公司受理投资项目申报后,牵头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协调申报单位、财务、审计、国资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评审,以及提出申报材料修改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立项建议,上报资产公司董事会、经资委、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经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为申报项目立项的审批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不同金额的申报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策。项目审批结果由资产公司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资产公司董事会预审通过后,由校经资委进行议决,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五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资产公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回初审意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初审意见的,经资产公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投资项目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计划进度实施,立项后3个月内未实施或被取消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资产公司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项目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定项目责任书。申报单位按资产公司规定实施项目报表和统计管理。资产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度、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定期上报董事会、经资委。

 

   第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纳入经营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要加强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按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申报单位要及时向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汇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项目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在申报单位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进行股权管理,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资产公司。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情况。

 

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为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监督部门,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资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和审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因严重失职使投资单位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投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关决策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投资项目的负责人、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出现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现预期投资目标,给投资单位带来良好投资效益,或经专家评审获得好评的项目,学校将根据项目成果对投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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