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成都中医药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促进学校科技产业发展,鼓励各学院(或部门)、科研团队(含个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经学校科技处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完成的的职务科技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就该项职务成果进行成果产业化。四川成都中药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学校授权,归口管理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具体负责全校科技成果入股的报批及其各项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作为资本创办企业,经资产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资产评估,再与合资方商谈确定科技成果入股价值和管理事宜。
第五条 学校及学院(或部门)以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份,由资产公司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力。
第二章 科技成果入股操作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操作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权属界定、风险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由学校科技处审批盖章;
(二)成果完成人向资产公司提交由科技处审批的审核表和作价入股方案;
(三)资产公司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案组织论证,对合作方进行考察(物质技术条件及资信状况),对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作价方案 ;
(四)技术成果完成人、资产公司以及相关合作方参与组建企业方案洽谈,拟定具体方案;
(五)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核,并报经资委、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六)签订合作文本;
(七)进行工商注册或变更工商注册;
(八)组织合同项目的实施,全面履行产业化合同职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操作要求
(一)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科技成果入股的价值和股份应由资产公司会同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参与技术入股的相关科技人员应确保技术的顺利实施,达到或超过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
(三)拟入股的科技成果须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签订作价入股实施合同。
(四)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成果完成人应按阶段向资产公司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对于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资产公司会同成果完成人协调解决。
第三章 科技成果入股权益比例
第八条 以科技成果入股方式进行的成果产业化,给予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和实施人等其他主要人员该科技成果作价金额85%的股权奖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其余部分的股权;也可以由资产公司代持全部科技成果入股股权,每次股份分红后,资产公司按第九条比例分配收益。
第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不同形式,权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实施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权;剩余部分,15%归所在部门享有,15%归资产公司享有。
(二)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科技成果,由其实施转化的,可享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股权收益的5%。
(三)成果转化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资产公司每年在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收益目标的前提下,从公司享有的税后净收益中提取3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孵化及创业基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以虚构技术成果和技术水平,欺诈学校主管部门和合作方,导致合作纠纷的,由该成果完成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