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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促进技术转移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3:10  阅读量: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从事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活动,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校所属投资公司、科技管理公司以及本校参股、控股的企业,从事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活动,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技术转移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不得损害本校经济利益和声誉,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本校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通过载体(人、物、信息)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供应方和技术接收方之间以经济利益或其它形态为表现方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为本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等具有专利权的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电子数据类型的开发成果,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具有市场前景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其他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指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技术转移主管部门为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对涉及重大技术转移活动应向校党委、行政汇报,并接受校党委、行政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在技术转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代表学校处理有关涉及科技成果产权及技术入股等事务,努力实现学校技术转移过程中科技成果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三章   技术转移实施程序

 

第九条 技术转移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大连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向学校提出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具体办理机构;

 

(二)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大连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科技成果技术说明、应用前景及市场调研的初步报告;

 

(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条件和信用能力的专业资产评估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四)由资产评估单位给出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审核认定,对特别重要的科技成果评估结果报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五)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大连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等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开展项目对接、企业洽谈、转移方式等工作;只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团体、个人进行技术转移代理工作。

 

(六)学校发文认定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并决定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方式;

 

(七)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科技成果完成人保证对所实施转移的科技成果不再进行任何侵害技术接受方的商业目的活动。

 

(八)技术转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术转移的方式:

 

(一)学校以有偿转让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学校应与技术接受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采用技术许可使用方式,可采取一般许可、独家许可等使用方式,原则上不采用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方式。

 

(二)学校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学校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学校投资的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主要指大连理工大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和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再通过上述企业进行技术转移。

 

第十一条 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名称及内容;

 

(三)技术转移的方式(转让、一般许可及时间、独家许可及时间);

 

(四)技术转移定价方式、价款和支付方式;

 

(五)交付和验收标准;

 

(六)技术转移协助条款;

 

(七)技术保密条款;

 

(八)技术权益归属条款和技术再开发权益归属条款;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四章   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教职员工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学校允许与支持教职员工在保证学校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以现代企业制度创办科技企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与学校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转移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方式参与到企业实施转化的,学校将认定的科技成果(非软件成果)评估价值作价入股金额33%的股份,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余67%的股份归属学校;学校将认定的科技成果(软件成果)评估价值作价入股金额70%的股份,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余30%的股份归属学校。

 

上述股份比例的调整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成果形成和转化中政府、企业、学校等的资助情况以及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股份应不低于分配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总股份的50%

 

第十五条 持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必须与代表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企业签订协议承诺或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五年),在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票上市交易、资产重组、清算、终止等重大问题处理时,与代表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企业意见一致;并且未经代表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企业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五年),不得单独转让该股份。

 

第十六条 学校将认定的科技成果(非软件成果)评估价值作价入股,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五年)产生的净收益,代表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企业以科技服务合同的方式将其中净收益的50%继续支持该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进行研发活动。

 

第十七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在同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时,将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利益。学校将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创办科技企业后,凡是需要将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企业进行研发与经营的,必须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创办的科技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大连理工大学-七贤岭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大连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享受相应政府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科研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外技术转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科技进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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