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2004年
10月
12日
)
杭政办函〔2005〕7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科技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中介机构在服务企业、提高企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为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中介服务,支撑和促进科学决策、信息交流、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
1、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中介机构;
2、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政策、技术、产权咨询和技术、产权评估的科技评估和招投标机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情报咨询机构、成果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3、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人才、资金和技术成果交易等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科技投资与担保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
4、为科技型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
5、符合本意见定义的其他科技中介机构。
二、科技中介机构是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支撑体系,是政府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重要依托,在促进政府、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能有效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整体创新绩效。
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是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两港五区”科技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科技体制创新、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杭州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逐步构建一个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1、重点扶持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与咨询机构、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2、加快培育重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向高层次发展,在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公共信息设施建设、重大科技会展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支持。凡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或承担部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认定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支持为“三农”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对为“三农”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农技协会、专业农技推广组织等科技中介机构,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市优势农业、特色农业科技含量中的作用。
4、完善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加快科技中介体制独立化、机构专业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组织网络化、市场国际化建设。
5、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外界技术、资金、人员和渠道,优化资源组合,构建面向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的新型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吸引一批知名的国外中介机构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来我市设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我市科技中介服务的整体产业水平。
6、科技中介机构可按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享受“两技”服务的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允许科技中介机构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费用。简化管理手续,对部分中小科技中介机构试行低税赋的定额征收,促进其健康发展。
7、加快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标准化水平,增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国际化的适应能力。严格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政策、金融、证券、资本运作、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建立起一支科技素质高、市场意识强、专业知识广、信息渠道宽的科技中介职业化队伍。
8、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组织与运作体制和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自我协调、监督与管理,引导和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的助手和行业管理的中枢。科技中介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相关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开展。
9、扩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的采购,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承接作用,逐步将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工程中心建设的项目受理、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分析评估和决策建议等事项委托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逐步实现政务、事务和服务相分离。
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同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本级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因地制宜制定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规划,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监督、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