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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2 12:30:12  阅读量: 次】

各市科技局(委)、义乌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经纪人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 117

 

 

 

浙江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完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为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知识产权、咨询评估、专利代理、投资融资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在经登记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经个体工商经营户登记,为促成他人达成契约,提供居间、经纪、代理等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在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活动中获取相关信息、取得的服务收入等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组织建立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行业管理,实行行业自律。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向行业管理组织办理备案手续。技术经纪人参加省科技厅委托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开展的技术经纪人培训,经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可取得培训证书。

 

第六条 省科技厅择优委托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定期开展技术经纪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工作,评价的结果可作为省科技厅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表彰、奖励和事务委托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评价工作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机构填写《浙江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行业协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4.根据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和现场考察的结果, 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科技厅给予表彰。

 

第八条 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有能满足技术中介服务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经培训的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50%;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技术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业务收入的70%

 

第九条   技术经纪人评价工作由技术经纪人自愿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技术经纪人评价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参加有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

 

3.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技术经纪人的专业知识、服务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为优秀的技术经纪人由省科技厅给予表彰。

 

第十条   优秀技术经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省境内有固定的住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技术中介工作经验;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年促成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不能申请参加评价: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追究。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从网上技术市场专项中安排经费,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技术经纪人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举办独立法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从业人员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在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对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做好技术经纪人培训的计划、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加强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评价,技术经纪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接受委托的行业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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