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管委〔2014〕77号
关于印发《杭州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
种子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部门:
《杭州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种子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杭州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种子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大对入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解决科技人员初期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根据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6号)文件精神,科技城管委会决定,财政每年在科技专项预算中安排孵化器种子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的各类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及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条件
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初创小微科技企业。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经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属于发展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科技城产业发展定位,创新性较强,细分行业内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企业申请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潜力,已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有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配套资金。
二、 资助方式
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市场开拓程度,每个项目补助15-3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批准后,先拨付60%的种子资金;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再拨付40%的种子资金。
三、申请、审批、拨付、验收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企业,遵循自愿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向杭州青山湖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2.杭州青山湖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入孵企业种子资金申请的受理,先对入孵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和筛选,最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一并提交科技城党工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科技城党工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种子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监督。申请资助的项目经科技城党工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拨付资金计划书。
4.管委会财政局负责种子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管委会财政局接到批准的计划书拨付资金。
5.种子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单位的日常管理、辅导、监督。
6.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7.合同期满的项目,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四、监督管理
1.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应及时指导受资助企业的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资助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管委会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助的种子资金。
2.受资助的企业必须按期如实向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报告财务报表和受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以及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企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并进行财政清算,追缴资助的种子资金;对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杭州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种子资金申请需
提交申报材料清单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表(附后);
2.近三年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技术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7.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孵化器种子资金申报表
申请主体公司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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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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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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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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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名 称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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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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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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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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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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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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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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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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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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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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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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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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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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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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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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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山湖高新区科技服务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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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科技城党工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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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种子资金资助合同
甲方:杭州青山湖科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觉自愿、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种子资金业务的相关合作事项签定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杭州青山湖科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向入孵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助。
第二条 资助方向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的各类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补充
第三条 为支持乙方创业,在孵化期间,甲方无偿资助乙方 万元,作为乙方的创业种子资金。
第四条 甲方将分两次向乙方拨付种子资金。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以后,甲方首次拨付60%的款项;待甲方对乙方的工作目标、项目进展、团队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等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合格后,在拨付余下的40%款项。
第五条 在孵化期间乙方应如实地向甲方报送规定的信息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项目进度情况等),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孵化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按《杭州青山湖高新区孵化器种子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违约责任处置。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
(二)未能按时向甲方报告相关信息或报送信息不真实。
(三)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四)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
(五)资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在孵化完成后,乙方应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孵化成功后,乙方应选择优先在青山湖科技城发展。
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务处理、报告制度
(一)使用范围
种子资金可以用于乙方所资助项目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具、原辅材料、支付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开发人员报酬、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费、测试费、维修费、差旅费、研究开发场地使用费等。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消费。
(二)财务处理
为便于检查,乙方必须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以反映种子资金使用情况。
(三)报告制度
乙方应每月将种子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给甲方。
第十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临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定立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大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青山湖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盖章)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