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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5 14:33:00  阅读量: 次】

青科管委〔2015〕98号

 

 

关于印发《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部门、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各派驻机构: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科管委(2015)98号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基金目的

 

设立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科技城科技金融体系,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科技城集聚,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并重点投资于符合青山湖科技城“一镇四园”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园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支持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科技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基金来源和规模

 

(一)引导基金初期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逐年增至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财政资金和相关政府扶持资金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四、基金管理

 

(一)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科技金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基金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具体投资项目的选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科技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城管委会科技与产业发展局,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受领导小组委托,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将基金以该受托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承载主体,履行阶段性参股、跟进投资等职责;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三)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领导小组择优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监管报告。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基金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型初创期企业。

 

(一)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原则上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必须符合青山湖科技城重点产业投资方向,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科技型初创期企业

 

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六、阶段参股有关规定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在青山湖科技城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拟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一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阶段参股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投资科技城辖区内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的两倍;(先投资于临安市辖区以外,后引进并注册在科技城企业的投资可计入科技城辖区内投资)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科技型初创期企业为主,其对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占公司总投资额的比例初始不得低于30%,并逐步达到50%,其对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公司总投资项目数的5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5.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法人型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按规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其他情况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有关规定

 

(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在青山湖科技城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跟进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9.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七)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一般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九)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一)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八、基金监管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九、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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