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学习园地 - 他山之石 - 正文

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鼓励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在校学生进入“燕山大学科技园”创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4:50  阅读量: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于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发挥我校的科技资源、智力资源优势,推动大学科技园的迅速发展,形成有利于创新、有利于科技、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学科建设,将燕山大学办成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校学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燕山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燕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下属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燕山大学科技园实行管理,是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大学科技园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审核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和相关机构的建立,并对以无形资产入资企业和相关机构中燕山大学权益部分进行管理,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条 学校向科技园入园企业和机构全面开放人才、网络、信息、图书资料、科研设施等资源,充分利用大学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园发展。学校对入园企业的职工在使用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科研设施等学校资源方面及接受继续教育方面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为鼓励教师、科技人员进入科技园创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学校设立成果转化岗。教师、科技人员可持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以下简称成果与技术)转岗进入科技园创业或者在科技园企业中兼职。凡转岗创业的,经学校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一年之内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编制;转岗期满后,转岗创业人员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也可以向学校申请延长半年转岗创业期限。

 

第五条 为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参加由学校组织和实施的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其转化岗在岗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经批准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延长。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于成果转化岗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在成果转化岗的教师、科技人员可以依据工作中的业绩,按照职称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参加职称评定和考核。进入科技园内校内编制教师和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上可以单列系列,单给职称评定指标。科技园内可以单独聘任,根据工作业绩可以低职高聘亦可高职低聘。

 

第七条 学校正式职工在科技园内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在科技园企业兼职的教师、科技人员,其校内身份不变,保留其学校事业编制或教师身份,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设定类似于教分和科研分的产业分。在学校的各项考核方面,产业分等价于教分科研分,享受同等待遇(产业分的计算见《燕山大学产业分计算细则》)。

 

第八条 在适当时机,燕山大学控股企业的可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制。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引入燕山大学科技园的资金,由学校按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对引入重大项目连续三年产生经济效益,由学校按实现利润额的5%予以奖励。

 

第十条 学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持属于学校无形资产的成果与技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到科技园创业,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学籍部门批准,签定保留学籍入园创业协议并办理休学手续后即可入园创办企业。申请保留学籍期限不得超过2年。2年内,入园创业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离校创业或回校复学。对于入园创业的学生,创业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分。

 

第十一条 成果与技术作价出资占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决定,并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成果与技术作价入股后,入股成果与技术所占股份的部分学校拥有不低于30%的成果与技术作价折股股权。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成果与技术持有人以横向科研结余经费作为注册资金,到科技园按现代企业机制创办企业。在结余经费作为注册资金所占股份中,学校持10%的股权,成果与技术持有人持90%的股权。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部、委大型企业的科研基地和研发机构可以申请作为入园机构,以有利于提高科技园的创新环境水平和入园企业的研发能力,提高学校资源向入园企业的开放度,促进学校科研基地和研发机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相结合,这些入园的机构原行政隶属关系及经济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院及科研机构与入园企业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研发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活动;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入园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入园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环境条件,有条件的入园企业可以与学院、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燕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东南大学专利申请流程



关闭本页

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