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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6:49  阅读量: 次】

关于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是我校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我校依托学科齐全、人才荟萃、科技成果丰硕等综合优势,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四大功能和建设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标志性工程。建设好同济科技园,已列入我校“十五”规划。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同济科技园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同济科技园的发展目标。要努力把同济科技园建设成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科技企业的孵化基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创新工程的实验基地。争取用一年多点的时间形成四个有一定规模的不同功能的科技园基地(赤峰路孵化基地、国康路创业基地、安亭汽车研发基地、南汇产业基地),培育50-100家科技企业;争取尽快通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估;力争用五年时间办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国内一流大学科技园。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科技园管理。成立科技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科技园发展战略及其相关政策,协调学校、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体制和机制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责权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科技园管理。要积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园发展之路。

三、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四、支持有条件的教师、科技人员带项目兼职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项目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先安排进入同济大学科技园;兼职参与创办科技企业,可获得相应的兼职报酬。鼓励高素质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到科技园创业,并由企业给予主要创业者和管理人员10-20%的股份期权。

五、支持教师暂时离岗入园创业。在离岗期间,学校为其保留事业编制,但所在企业及个人应当与学校之间签订协议,明确期限及权责利关系,如暂时离岗人员不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其福利待遇应按企业的规定办理等。对离岗进入同济大学科技园创业的教师,学校一般保留其原身份2年,2年内工资、“四金”按国家规定可由学校代为发放(所有费用由离岗人员所在企业返还),如遇工资调整,与在岗教师同步调整。2年后,若返回学校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创业期内考核合格的(学校将另行制定科技园岗位业绩考核条例),不影响原职称系列的评聘。

六、支持研究生和大学生入园兼职或休学创业。对在国家级和省部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安排进入科技园。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和保留学籍手续。创业期间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业一般不超过2年。

七、吸引海外留学生、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入园创业。入园企业享受科技园内的各项优惠税收政策,可以按与本校师生相同的标准使用学校资源,收费标准与本校师生一致;对于国内急需的高科技成果,辅之以上海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八、吸引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等人员入园创业。入园企业享受科技园内的各项优惠税收政策,并能使用校内资源,收费标准与本校师生一致。对外省市来同济科技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科技园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帮助其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问题,并免交城市建设税。

九、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非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其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其所占股份由持有人或主要实施者与企业共同约定。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成果完成人占有技术股份的50-80%(视国家学校投入情况来定:如果无投入,成果完成人占有技术股份为80%;以后投入与技术股价值之比每递增2%,成果完成人占有技术股份则递减1%;当投入与技术股价值之比超过60%时,成果完成人占有技术股份为50%),其余股份归学校所有,其权益中将返回50%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院系。

十、职务成果以非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换的,成果完成人也可获得相应的收益或奖励。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所得收益,成果完成人可立卡80%(其中30%现金),或现金70%,学校还将在该项目上的分配收益的2-5%返回给项目完成人(50万元以上为5%,以后每递减10万元降低1%),作为转化工作效益显著的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在盈利后3-5年内,每年应至少将税后净利润的5%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应至少将税后净利润的10%奖励成果完成人。鼓励科技企业实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

十一、允许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入园孵化企业。项目完成后,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创办科技孵化企业,课题组相关人员可享有80%的股权,学校享有20%,学校股权收益中的50%返还相关院系。

十二、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组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评审,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使企业成为创业孵化的主体,为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建立同济科技园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向园区种子项目和初创企业投资;组建同济科技园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孵化器+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对科技园内的企业进行孵化;吸引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进入科技园,加大投资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济科技园的创业投资机制,积极为风险投资公司运营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学校每年从科技产业上缴学校利润与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转让收益与税收奖励等)总额中返回20%建立同济科技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保证高新技术成果成功转化。学校支持科技园建设工作,根据企业的项目论证,提供银行给予学校建设的授信额度,开拓多元的投融资渠道,加快科技园的创业基地与产业基地建设。

十五、向科技园开放学校资源,允许科技园内企业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出版社、工程中心、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保密的除外)进行研究开发。收费标准按校内单位对待。

十六、鼓励各院、系和研究所与科技园的技术合作。各院、系和研究所可与园内企业按股份制联合建立跨院系、学科、开放式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有条件的可改制成科技企业。

十七、加强对同济科技园和园内优秀企业的宣传推介工作,吸引更多的资金、高科技成果、优秀人才入园发展,打造同济科技园的品牌形象。与此同时,要努力在园区构建包括创业投资、教育培训、信息网络、工商注册、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八、规范科技园内企业使用学校校名。学校校名主要指学校全称、约定俗成的简称及英文缩写等明显的学校标志性称谓。学校校名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应将学校校名用在企业冠名上;确需使用校名的,必须是有偿使用或学校相对控股企业。有偿使用时,企业要与学校签定协议,将其注册资本的5-15%作为学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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