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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7:34  阅读量: 次】

积极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的重大举措。建设好山东大学科技园,是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产业化三位一体办学思路的基本要求,是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家经济建设直接服务的重要形式。要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把山东大学科技园建设作为创办一流大学的标志性工程。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进入大学科技园的积极性,参与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1.鼓励教师在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到科技园内企业兼职参与创新创业,获得相应的兼职报酬,符合条件的可从教学岗位转为科研岗位,各部门、院系在教学与工作安排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2.支持有条件的教师、科研人员带项目离岗入园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企业。对离岗人员学校保留其原身份三年,三年内学校逐年按离岗前工资标准的100%、80%、50%发放工资,由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年终返还,如遇工资调整,与在岗教师同步调整。三年后,若继续留在园内发展,须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学校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由其所在企业返还。若返回学校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创业期内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原岗位相应的工作量,不影响原职称系列的评聘。

 

3.支持学生兼职或休学入园创业。对于本、专科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兼职入园创业的应给予支持,其参与创业活动可列入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素质测评体系的考评内容。对在国家级和省级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经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大学生、研究生可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入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休学期间的各项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保留学籍创业期间亦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学生休学创业期本科生不超过2年,研究生不超过3年。

 

4.明晰产权关系,鼓励成果完成人入园创业。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确认,非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的,其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其技术股份可占公司注册资本20―35%(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技术股份的20―50%归职务成果完成人所有,20―25%归所在院系所有,其余归学校。

 

5.为建立产权激励机制,参与创业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和企业的创办者,可以享受10―20%的股份期权。

 

6.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支持有可行性创新构想的校内外师生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果后,扣除学校基金投入部分,完成人可与学校按4:6的比例拥有成果的产权。

 

7.吸引国外留学人员和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入园创业。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35%(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资金注入的,经考察论证后,由山东山大科技集团公司投入或协助解决资金。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8.学校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图书馆对园内企业开放。凡在山东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可按程序申领有效证件,经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院系、单位协商后,允许以山东大学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图书馆,按与校内人员相同的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开发和查阅有关资料。

 

9.鼓励园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与学校联合共建跨院系、跨学科、开放式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支持研究所、工程中心按企业化方式动作,有条件的可改建成经济实体。

 

10.对师生员工入园创办企业的,山大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代办工商注册手续,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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