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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8:10  阅读量: 次】

各有关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苏 州 大 学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苏州大学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部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苏州大学科技产业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具有与学校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实施单位。凡属学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可以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科技创新,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转岗专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教职员工向所在部(院)提出申请,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创业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聘任和学校岗位竞聘,享受学校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创业业绩和成果

 

  1.转岗专职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其创业业绩和成果,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学校职称聘任的参考。  

 

  2.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学校在编人员,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鼓励。  

 

  (三)鼓励政策

 

  1.以科技成果转让方式所得收入中,学校视具体情况提取20-50%分配给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其余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2.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所占股份一般不低于20%。作价所占的股份中,学校视情况可将股权或股权收益的40-70%分配给取得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其余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3.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的股本,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30%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4.师生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从转化所取得收入中提取510%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四)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各类纵横向课题,课题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五)依托学校参股的科技企业,项目负责人获得的纵横向项目经费,以学校参股比例核算其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学校鼓励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创新创业,专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凡进入苏州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条件、经费等的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有选择的扶持若干个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六条 各部、院和科研机构应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部、院和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学校将此项工作列为部、院和科研机构的主要考核指标。部、院、科研机构、课题组、科研人员等与校外单位签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同或协议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查,共同维护学校利益的基础上,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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