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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8:52  阅读量: 次】

校发[2012]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师生员工所取得的并由吉林大学作为权利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发明创造成果的管理。

 

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在岗人员以及在我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利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由实施单位负责。

 

专利负责人、相关学院(或科研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专利权保护、管理和实施转化工作。

 

专利负责人是指有权代表全体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配合学校处置相关专利权益的技术完成人之一。

 

实施单位是指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

 

第四条   职务专利权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科学技术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或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后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实施单位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或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分学校专利权益(包括申请权、实施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

 

违反本办法,导致学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损失的,按教育部、科技部相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权 属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学校与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研究时,应事先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的分配原则。

 

第八条   课题组在发明创造中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等技术秘密或其他相关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各学院(或研究机构)应建立相应保护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章   申请、授权

 

第九条   符合国家专利法规要求的发明创造应申请专利保护。

 

更适合以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应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条   专利申请应在其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答辩、成果鉴定、公开使用、展示、基因库注册等方式公开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以吉林大学作为申请人提出。

 

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专利的,应说明理由,提供依据,并签订联合申请专利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通过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

 

与学校有长期专利代理关系的,可以签订总委托合同,并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一经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

 

发明人或设计人涉及外单位人员的,专利负责人应确保不引起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   专利负责人应按要求备案专利相关材料。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等文件材料经学校专利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学校应建立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信息。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及维持专利权所需支付的费用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由专利负责人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   专利负责人决定不再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的,应在

 

专利缴费期满前三个月通知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学院(或研究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续费维持该专利权,并将决定意见报送学校专利管理部门。

 

学院(或研究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拟放弃专利缴费的,应与专利负责人协商确定相关利益的分配,协议报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专利负责人及学院(或研究机构)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放弃专利权手续,导致专利权失效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实施转化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转化可按以下两种主要方式进行:

 

(一)以技术转让形式开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的,应以吉林大学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

 

转让及实施许可费数额由专利负责人与受让方商定,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审定。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利转让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原则上不得低于研发成本。

 

第二十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由专利负责人、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和实施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学校同意后,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可以作为专利推介人开展专利转化工作,推介成功的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推介人可提取不超过技术合同到款额10%的推介费。

 

推介人应与专利负责人就专利推介的内容、权利、义务达成推介协议,经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或研究机构)同意,并在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后,开展推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经专利负责人同意,以自主创业设立企业方式实施学校专利技术的,经登记备案后,可免费实施三年;免费实施许可期满后,实施人仍需使用相关专利的,应以向学校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或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的方式继续实施专利技术。

 

第五章   奖励、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专项基金,对专利申请、授权及实施转化工作进行补贴或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采取业绩津贴或其他相应方式对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国专利金奖”或“发明创业奖”的获得者给予奖励。

 

专利负责人确定相关奖励的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内外专利的申请与授权、“中国专利奖”和“发明创业奖”的获得、专利权的作价入股投资以及专利负责人参与学校股份企业的相关科技活动等纳入评职晋级等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投资收益奖励分配,按《吉林大学科技成果投资收益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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