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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中医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2 11:49:22  阅读量: 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川教[2005341号)、《普通高校企业管理工作规范》(教育部2011年)等文件要求及教育厅2010年四川省高校产业工作会议精神,学校投资组建的四川成都中医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司法》,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对独立的进行市场化运作,按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好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学校利益最大化,并逐步建设成学校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资产公司的职能定位及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总的原则

 

1学校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投资权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2、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及资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资产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是唯一代表学校管理运营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主体,是学校唯一的独资投资公司。  

 

    4、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和高校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高校有关产业工作的决定,制定学校经营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5、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使所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6、经营、管理受学校委托的经营性资产及用于经营活动的非经营性资产,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持有和管理受学校委托的股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学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等经营性机构。

 

 7、负责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资金和项目运作,负责对资产资源进行开发和再利用,负责学校品牌(无形资产)经营。负责报批以“成都中医大”品牌进行的一切校外合作项目及校办产业和各类经济实体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事项。  

 

8、负责新办科技企业的论证与报批,孵化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各类优势技术产业化;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和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动学校科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科研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促进学校产业健康发展。

 

9、负责学校周边商铺的对外开发与经营,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相关物业管理等业务。

 

10负责每年与各企业签订经济责任目标书,并对企业完成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与评估。完成学校下达公司的经济目标任务,并全面报告公司每年度经营情况。

 

二、资产公司运营机制

 

1、学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资产公司与学校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 资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日常的市场化运作。依法接受学校经资委和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经营活动中如遇重大事项须及时向经资委、董事会报告。

 

  三、资产公司业务管理范围

 

  

 

  1资产管理  

 

1)学校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

 

2)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固定资产购置、入库、盘点、折旧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报废资产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处理。要按期对设备和库存进行盘点。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严禁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3)严格遵守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财务管理

 

1)公司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2)对所属控股企业,财务经理或主管实行资产公司委派制,企业承担相关费用。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经理或主管负责每年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3)公司财务审批权限制,实行总经理“一支笔”,但限在单笔金额或单个项目5万元以内;超过五万元须董事长签字;超过10万元须经经资委主任同意。  

 

4)资产公司应自觉接受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或由经资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外部审计。  

 

5)企业如有贷款、借款、融资、投资等行为,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资委审定。禁止所属企业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  

 

  3、人事管理

 

 1)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学校提名,董事会聘任。  

 

 2)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公司法》规定选派或选聘,报学校经资委备案。  

 

 3)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其他一般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和管理。  

 

  4)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年度考核。资产公司负责人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5)资产公司对下属控股、参股公司选派或选聘董事长、董事、监事,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属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责任明确,记录在案。对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给予应有的惩戒;对决策正确取得良好效益的决策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鼓励。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4、对外投资管理

 

  为防控对外投资风险,原则上资产公司不以现金的方式对外投资,若资产公司以学校的无形资产(品牌)对外投资合作组建公司的,须上报校经资委审核批准,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股比例应不低于新组建公司总股本的20%;若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技术或科研成果对外合作组建公司的,必须向资产公司申报,由资产公司会同国资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查评估,报学校经资委审核批准,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持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组建公司总股本的20%;若学校所属的科研团队或个人以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及成果等对外合作组建公司的,申报程序同上,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及其所在部门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研发团队或个人持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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