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我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在科技园内创新创业,创办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特作如下规定:
1、 学校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都可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内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和相关研发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
2、 学生创办孵化企业,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最长给予保留学籍2年,并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继续选修规定课程,四年制本科在6年期限内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研究生创办企业按《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停学创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3、 教职工停职在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者,需经所在研究所、学院和学校同意,可以停薪留职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教职工兼职在科技园从事成果转化和该技术产业化的,应完成所在教学和科研岗位要求的工作。
4、 学校专设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职称系列,评审依据主要是工程技术水平,成果转化、高技术企业孵化的业绩及对学校的贡献。评审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 在科技园内创办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冠“浙江大学”名称的,其注册资本的5-15%作为学校股份。冠名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利用其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作价入股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非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入股,股权全部归发明人。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入股,学校、学院(系)和研究所占技术股的15-50%份额,课题组相关人员占技术股的50-85%的份额。学校、学院(系)和研究所占的技术股份额,分配比例各占三分之一。
7、横向科研经费的节余部分可以用作注册资本创办科技孵化企业,其中70%属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15%属学校所有,另15%属学院(系)和研究所所有。
8、 学校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信息网络向科技园全面开放,并优惠有偿使用。
9、现有的学科性公司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改制后进入科技园。
10、 本规定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